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行为所保障的对象,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的类型:财产、责任、信用、人身。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可以实现的、合法的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
订立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要约,即定约建议。它是要约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将其要求订约的意图以及合同的主要条件,向对方提出来,请对方仔细考虑接受。
承诺,即接受定约建议,它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的法律行为。被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有即时承诺和限期承诺。
要保亦称投保申请,即一般合同订立过程的要约,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提出投保申请的行为。
承保又称投保申请,即一般合同订立过程的承诺,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填具的投保单提出的要保表示完全接受的行为。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是主体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现在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投保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
3、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保险合同证明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4、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告知、保证、期权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其签订保险和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投保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不因其对某一作为和不作为而增加损害标的的危险事实。
弃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也叫弃权与禁止发言。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自始无效的合同,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而引起的,因而使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如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则为无效: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特有的无效条件有:
1、承保危险不存在或已经发生。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
3、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
4、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6、保险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
7、保险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8、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9、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保险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生效尚未履行或已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由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之分。主体变更作合同转让处理。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一方当事人将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有第三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的停止,又称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停止其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行使法律或合同赋予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1、自然终止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3、协议注销4、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产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
5、文义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