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