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
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