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信用与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具有以下性质:
1、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负责任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法有关。与侵权关系密切。
侵权分为四类:
1、过失责任。过失是行为人对某事情的关注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或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程度。
过失责任的判定要注意六个方面:
(1)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于事件的发生能够加以控制而没有控制。
(2)“予以关注的程度”表明对于所有情况予以关注没有一个单一标准。
(3)“一个谨慎的人”既不高于也不低于那些认为是理智、有责任社会成员的标准。
(4)在确定过失责任时也必须考虑“相同或相似情况”。
(5)这种伤害必须是疏忽行为的后果。
(6)过失行为必须是伤害的近因。
2、故意侵权。
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
4、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
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但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尽相同,具有自身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而使法律制度的完备。
2、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分为两种:直接补偿的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的是受到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者。
3、责任保险的标的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是无形的。该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责任保险单的共同规定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包括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两项。
责任保险的种类:
按承保方式分为两类:一是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即是把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签发单独保单。二是单独承保的责任险,即作为独立的险种承保,签发单独保单的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1、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类: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保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2、产品责任险。是指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在销售、供应、修理、服务或试验产品的工程中,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两大体系:绝对责任制和疏忽责任制。
3、雇主责任险。就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契约对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职业责任保险单以事件为基础,即便因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意外结果也可承保。
2、除了若干有关产品责任的保险外,职业责任保险并不承保各种商业责任报单或公共责任保单下所承保的各种损失。
3、多数职业责任保单都不允许保险公司随意解决赔偿案件,因为承当一项法律上的责任,会影响被保人的声誉与生机。
4、职业责任保险责任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索赔为基础,另一种方式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第二节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以有关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具体来说,信用保险是以订立合同的一方-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另一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保险人在承保前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确信有把握才能承保。
2、信用保险只有两个当事人,即权利人和保证人。
3、由于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提供承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因而保险人一般难于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向被保证人追偿,但成功率很低。
4、由于信用保险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信用保险特别是出口信用保险,许多国家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办理,禁止一般保险人承保这项业务。
信用保险的业务种类: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三类业务:1、国内商业信用保险2、投资保险3、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卖方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卖方收汇风险包括国家风险和买家风险。
根据承包的出口货物的性质和信用期限的长短,出口信用险通常分为两种:
1、短期出口信用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保险期限为1年。
2、长期出口信用险。信用期超过180天。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本国对外国投资的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一样,也是以有关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但保证保险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