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简答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9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额10.4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12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39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
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1.30=11.7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15)×13%=27.9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7.95-11.70=16.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析】
(1)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1-10%)+1.30-5×13%=10.01(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3%+15×13%+3.39÷(1+13%)×13%=17.94(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17.94-10.01=7.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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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简答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6.50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6.50÷(1+13%)×13%=6.50(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3%+300×13%=71.50(万元)。
(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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