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简答题】(2017年卷I)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吴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这里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题目中梁某得知后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没有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撤销权未消灭。
【例题·简答题】甲承租乙的建筑设备,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后,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长?自何时起至何时止?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2)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法院的一审判决合法。因为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08年6月,超过了保证期间,原告也未曾在保证期间内对甲提起过诉讼或向丙主张过权利,所以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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