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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1月10日]  【

  四.简答题

  56.2015 年 6 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 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 A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 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且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 年6 月,丙公司在 A 地块建成写字楼配楼一幢。2017 年 6 月,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乙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该项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乙银行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A 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同时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偿?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A 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但不能向丙公司追偿。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7.甲.乙.丙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A 公司),A 公司成立后,发生下列事项:

  (1)3 月 1 日,董事会通过两项决议:

  ①增设产品研发部,并根据经理王某的提名聘任李某为产品研发部经理;

  ②解聘财务负责人张某的职务,根据经理王某的提名,决定由现任公司监事刘某兼任财务负责人。

  (2)赵某为 A 公司董事兼采购部经理,经常利用职权将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的原材料高价卖给 A 公司,造成 A 公司资产严重流失,A 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①要求赵某将从事相关交易所得的收入交还 A 公司所有;

  ②取消其董事资格,增选孙某为 A 公司董事。

  (3)仅持有 A 公司 0.5%股权的股东刘某以公司某项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3 月 1 日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针对赵某的行为所作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仅持有 A 公司 0.5%股权,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刘某提起的诉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①董事会决定增设产品研发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决定聘任李某为产品研发部经理的决议不符合规定,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张某的职务合法。根据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本题中,产品研发部经理应当由经理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则应由董事会决定解聘。③由现任公司监事刘某兼任财务负责人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2)①董事会要求赵某将从事相关交易所得收入交还 A 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董事会取消赵某董事资格,增选孙某为 A 公司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无聘任或解聘该类董事的权力。(3)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不论股权多少).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8.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 年 4 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为 72000 元,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设备入关后为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600 元,税额 176 元。

  (2)购进生产用 A 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800000 元,税额 136000 元。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 50000 元,税额 55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 30000 元,税额 1800 元。

  (3)销售自产 B 产品给某专卖店,收取不含税销售额 1560000 元;同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20000 元,税额 13200 元。

  (4)直接向消费者个人零售 B 产品,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836550 元。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 A 材料有 2.5%被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处理。

  已知:关税税率 12%,设备.A 材料.B 产品均适用 17%增值税税率;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计算甲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请计算甲企业 2017 年 4 月的销项税额;

  (3)请计算甲企业 2017 年 4 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1)甲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72000×(1+12%)×17%=13708.8(元);(2)甲企业 2017 年 4 月的销项税额=1560000×17%+836550÷(1+17%)×17%=386750(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不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均应依法确认销项税额;在“购进”时才考虑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特殊规定除外)。(3)甲企业 2017 年 4 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86750-13708.8-176-(136000+5500+1800)×(1-2.5%)-13200=219947.7(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不论是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还是销售过程中支付的运费,应考虑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而“收取”的运费,则应考虑如何确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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