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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2)_第8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8月4日]  【

  四 、简答题

  1 (1)、正确答案:

  张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答案解析

  (2)、正确答案:

  李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解析

  (3)、正确答案:

  金某股份转让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答案解析

  (4)、正确答案:

  祝某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题中,祝某应先找“监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祝某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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