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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巩固试卷(2)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7月19日]  【

  四、简答题

  1、2016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1月1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

  <2> 、假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 、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之一是“锦绣嘉园”小区。自2016年1月开始,甲公司在多家媒体上发布“锦绣嘉园”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的交付按施工进度分为两期,第一期为普通住宅,第二期为商业用房。该广告中还详细描述了“锦绣嘉园”小区内即将建设的休闲场所,并宣称某市级重点小学将进驻小区。

  李某看到广告后随即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交付了30%的购房款。一期工程竣工后,李某发现甲公司交付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不符,自己预订的房屋已经被另行出卖。李某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双倍赔偿,被甲公司拒绝。

  2017年3月,二期工程开始动工后,业主发现原来用于建设休闲场所和某市级重点小学的位置改成了高档公寓,“锦绣嘉园”小区的业主一致认为A公司违背了预售广告的承诺,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理由是:预售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预售广告的内容没有写入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 、李某要求甲公司按全部房款双倍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李某要求甲公司按全部房款双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3> 、甲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食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甲企业月末盘点时发现以下情况:

  (1)上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已经计算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玉米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使账面成本减少38140元(包括运费成本520元,已经收到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由于玉米市场价格下降,使存货发生跌价损失1100元。

  (3)因管理不善丢失一台2008年第二季度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固定资产账面成本5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952元)。

  <1> 、逐项判断甲企业盘点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其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玉米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38140-520)÷87%×13%+520×11%=5678.58(元)

  (2)存货跌价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玉米市场价格下跌,不属于增值税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丢失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0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的,丢失无需做进项税的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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