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丙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与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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