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A 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 企业投资总额为 1 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450 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 252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56%。其中,现金出资 98 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 154 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 80 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3)A 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理 2 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 A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外,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资料(1)中: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 210 万美元以上至 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 倍。题目中注册资本为 450 万美元,那么投资总额不得超过 900 万美元。题目中投资总额是 1000 万,不合法。
(2)甲公司的专利权出资,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这不合法。根据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题目中甲的专利权出资,是通过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甲公司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能作为出资。
资料(2)中:
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这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题目中甲公司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但出资期限说“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不合法。
资料(3)中:
总经理担任 A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中,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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