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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预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0月10日]  【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元限连带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

  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例】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判断题

  ◎甲、乙、丙、丁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为了约束甲的行为,大家约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甲自己承担亏损。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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