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
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和解
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三)仲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做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 7:价格法
一、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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