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项目投融资
第一节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
(二)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P221:删除 “根据”新增“调整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2015年,为了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中再次强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详见表5.1.1)。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表5.1.1变化为:
表5.1.1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 |
1 |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由25%调整为20% |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 | 由30%调整为25% | ||
铁路、公路项目 | 由25%调整为20% |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 |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 维持20%不变 |
其他项目 | 由30%调整为25% | ||
3 |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 钢铁、电解铝项目 | 维持40%不变 |
水泥项目 | 维持35%不变 | ||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贵项目 | 维持30%不变 | ||
4 | 其他工业项目 | 玉米深加工项目 | 由30%调整为20% |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 | 维持25%不变 | ||
电力等其他项目 | 维持20%不变 |
P222:调整 将“自2012年1月30日起执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删除了“民用机场”增加“民用机场项目必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P225:调整 将“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股东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主要指优先分得股利和剩余财产。优先股股息固定,与债券特征相似,但优先股没有还本期限,这又与普通股相同。”整段修改“优先股与普通股相同的是没有还本期限,与债券特征相似的是股息固定。”
删除“由于优先股股息固定,当公司发行优先股而获得丰厚的利润时,普通股股东会享受到更多的利益,产生财务杠杆的效应。”
删除“国家预算内投资是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国防科研、文教卫生、行政事业建设项目投资的主要来源,对于整个投资结构的调整起主导作用。”
删除“按照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应由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认缴或筹集足够的资本金提供给新设法人。至于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如何筹措这笔资本金,是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的自身内部事务。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的身份不同(如是政府职能部门或控股的国有公司,民营或外资企业等),其用于资本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也多种多样。可以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也可以是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人股的资金;还可以是社会个人入股的资金等。”整段
删除“有些情况下,项目最初的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对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并没有安排到位,而是要通过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进一步进行资本金筹措活动。这样的安排背景原因很多,有的是受制于投资能力,有的是为了回避投资风险,有的是为了吸引外来投资,有的是为了完善投资结构等。”
删除“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措的资本金,都必须符合国家对资本金来源的要求和限制,符合国家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有外商投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P226: 新增“筹措债务资金应考虑债务期限、债务偿还、债务序列、债权保证、违约风险利率结构、货币结构与国家风险等主要因素。债务资金主要通过信贷、债券、租赁等方式进行筹措”
删除“1.债务资金筹措方案研究”的所有内容
P226:调整 将“信贷方式融资”变为“1”
将“0.9”倍变成“90%”
P228:删除 “债券筹资是一种直接融资,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有发行最高限额、发行公司权益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盈利能力和债券利率水平等要求条件。在发行债券筹资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和证券市场规定,依法完成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二节工程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和程序
P240:删除“根据项目经济强度的状况通常可以为项目提供60%~75%的资本需求量,”
P240:调整 “经济强度”改为"预期收益"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P246:调整“TOT改为(二)”“PPP方式调整为(五)”
P249-P254:“PPP方式”内容全面变化
修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PPP),广义上泛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同关系。狭义上强调政府通过商业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项目公司中占股份来加强对项目的控制,以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目前,国际学术界和企业界较为认同的是广义的PPP,即将PPP认定为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的一系列方式的统称,包含BOT、TOT、PFI等多种方式,并特别强调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的平等、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效率提高和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模式操作指导(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1.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
2.物有所值(VFM)评价
3.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三节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
P254:调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P255:删除“的征收”
P255-P256 调整(一)营业税内容删除修改为“增值税”内容
具体包含4点1.纳税人
2.税率和征收率
3.应纳税额计算
4.纳税地点
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P265:调整“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变化为“上述(1)、(2)、(3)项”
第五章变化:1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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