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外语学习 | 模拟考场 | 考试论坛  
全国  |             |          |          |          |          |         
  当前位置:造价工程师 > 计价控制 > 计控指导 > 文章内容
  

计价辅导:开标、评标和定标(一)

加入收藏  【 】  [ 2008-6-23 ]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出席开标会议的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3)唱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4)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表  开标
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出现突发事件等。
参加人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唱标顺序和内容
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并当众宣读有效标函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修改或撤回通知、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不予受理的投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将考试通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通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 意见留言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考试论坛
Copyright © 2007-2010 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