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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2月11日 ]  【

  5、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逐一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证明或文件。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6、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

  7、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8、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9、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0、企业必须按规定将药品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11、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1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

  13、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购进药品的应逐批验收,并记录。

  14、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

  1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处方保存2年。

  16、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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