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 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
《价格法》对于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
1.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协商议定,主管部门只作备案登记。对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开始则采取了较为严格管理措施,一般都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其中绝大多数物业项目都是采取政府定价管理方式。
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弊端主要有:
(1)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2)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和选择权。
(3)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
(4)政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
为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再规定政府定价形式,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