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在 2004 年 10 月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 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和批复时间、项目申请报告及其相 关文件、核准的条件及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
在核准机关及权限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 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 2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 5000 万美元 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要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 3000 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 1000 万美元的其他项目, 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 3000 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
资用汇额低于 1000 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在核准时间方面,《核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