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的学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使教育适应新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颁布一系列新学制。
1.1951 年,颁布人民共和国新学制
1951 年 10 月 1 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
标志了我国学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新学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教育(3~7 岁);初等教育,包括儿童和成人的初等教育,儿童初等教育 7 岁入学,年限 5 年;中等教育,包括中学、业余工农速成中学、业余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各种政治学校和政治培训班。该学制体现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学校面向工农的原则;体现了教育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体现了方针、任务的统一性与方法方式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1958 年的学制改革
1958 年 9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现行的学制是
最需要积极地和稳妥地加以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动员一切积极因素”。该指示提出了学制改革的“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和“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具体办学原则。“三个结合”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六个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及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教育与收费教育并举。
3.1995 年《教育法》对我国基本教育制度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三)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
1.从层次上看,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层次。
(1)幼儿教育(幼儿园):招收了 3~5 岁的幼儿,进行启蒙教育,使他们身心得到全面发展,为接受小学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2)初等教育:主要指全日制小学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接受中等教育打下了基础。
(3)中等教育:指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业余中学。对学生实施全面发展教育。一方面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另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中等专业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 3~4 年,技工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 2~3年。
(4)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各种各样的高级专门人才。
2.从类别结构上看,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可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 5 个大类。
3.从学制类型上看,我国现行学制是从单轨学制发展而来的分支型学制。
三、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动力资源的开发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给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急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急剧的变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大致趋势有:
(一)加强学前教育及其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二)提早入学年龄,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综合统一的方向发展
(四)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五)终身教育体系的建构
自从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被称为“终身教育之父”)的《终生教育引论》(1970
年)问世以来,终身教育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七)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第三节 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免学杂费)。
三、义务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16 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
1619 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 6~12 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 19 世纪 70 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已有近 60 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5 年 5 月 27 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6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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