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学前儿童心理学是研究0~6岁儿童心理年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学科。
2.C【解析】幼儿认识活动表现为具体性和形象性,具体表现在对事物的认识主要依赖于感知和表象。
3.B【解析】儿童心理的发展与其年龄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即使都是在幼儿时期,其心理活动的水平也各不相同,这显示出了心理发展具有阶段性的特征。
4.A【解析】这是小女孩根据自己的经验来想象的,属于经验性想象。
5.C【解析】前运算阶段是儿童将感知动作内化为表象,建立了符号功能,可凭借心理符(主要是表象)进行思维,从而使思维有了质的飞跃。皮亚杰认为2~7岁儿童的思维处于前运算阶段。
6.D【解析】作为一个群体,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社会性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7.D【解析】新生儿对听觉就已经有了一定的偏好,趋向于人声;对母亲的声音和陌生人的声音而言,更趋向于母亲的声音;喜欢柔和安定的声音,故选D。
8.C【解析】发育迟缓是指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出现速度放慢或顺序异常等现象。影响儿童生长发育速度,导致发育迟缓的因素有很多:①不良饮食习惯或饮食不均衡导致的营养不足;②全身疾病引起的矮小;③家族性矮小和体质性生长发育迟缓;④精神因素;⑤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⑥甲低、垂体性侏儒、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小于胎龄儿、特发性矮小等。
9.A【解析】儿童缄默症可分全缄默和场面缄默两种:全缄默患儿在任何状态下都一言不发,对他人普遍缺乏情感反应,胆小,焦虑,言语发育迟缓,经常做刻板、重复的动作;场面缄默则是儿童在特定的场面或人物面前出现无言症状。
10.B【解析】幼儿园各年龄班折纸教育活动的内容不相同,四角向中心折及变化是幼儿园大班折纸教育的内容。
11.【简答题答案要点】
幼儿园教育目标层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如下:
(1)幼儿园教育目标是指导幼儿园开展教育工作的纲领性目标,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中期目标,即幼儿园小、中、大等各年龄班的教育目标。也就是说,在幼儿园教育总目标的指导下,对不同年龄班的幼儿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3)近期目标,也称短期目标,是指在某一阶段内要达到的教育目标,近期目标的制定是为完成最终的目标服务的。短期目标一般是教师在日常生活的教育活动中制定的,往往在月计划和周计划中体现出来。
(4)活动目标,即某次教育活动需要达成的目标。在一节课或一次活动中,教师可能会提出这些目标,这个层次的目标通常通过教师的活动计划或教案来体现。在幼儿园教育中,教育总目标要通过上述四个层次的目标才能落实到幼儿身上。目标越小、越具体,目标的实现也就越容易。上述四个层次的目标由抽象到具体构成了幼儿园教育总目标,通过上述层次的转化,使宏观的教育目标真正成为可操作的活动目标,从而促进幼儿个体的发展,最终实现教育目的。
12.【简答题答案要点】
(1)家庭生育决定幼儿的生理基础。
(2)家庭环境影响幼儿的发展:①家庭的物质环境决定幼儿的生活和学习条件;②家庭的精神环境对幼儿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家庭教育是幼儿健康发展的基础,相比较于其他教育形式,家庭教育具有不可代替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强烈的感染性;②特殊的渗透性;③鲜明的针对性;④天然的连续性;⑤特殊的继承性。
论述题
27.【答案要点】
情绪对人类适应环境有重要作用,在人类进化史上,情绪曾起过这种作用。婴儿最初的情绪表现,有帮助他适应生存的作用。婴儿生存靠成人,天生的情绪反应能帮助他呼唤和影响成人,使其得到照顾。
儿童对环境的适应主要通过交往。儿童的情绪在出生后日益社会化。直到幼儿期,情绪仍然是适应环境的工具,即交往的工具。
成人对新生儿的了解,几乎完全依靠他的表情动作。儿童在掌握语言之前,主要以表情作为交往的工具。在幼儿期,表情仍然是一种重要的交流工具,其作用不下于语言。幼儿常常用表情代替语言回答成人的问题或用表情辅助自己的语言表述。
情绪表达的再现早于语言表达,婴幼儿主要通过面部表情及肢体活动,即身体和四肢的动作和活动,来表达情绪。在言语发生后,则通过言语活动和表情动作一起来表达情绪。
情绪作为信息交流工具的特点是有感染性。在婴儿期,情绪的感染作用尤为突出。
对婴幼儿的情绪感染,往往比语言的作用要大。情绪能成为交往工具是因为情绪有信号作用,能够向别人提供信息交流。情绪往往不是单向的表达,而大多数是有沟通对象的。
材料分析题答案解析
材料分析题
29.【答案要点】
著名幼儿教育家在他们的教育思想中都体现出尊重幼儿、平等对待幼儿、要让幼儿在主动探索中学到知识,切忌以教师的观点去控制幼儿的发展。比如:陈鹤琴先生提到过,对待幼儿的过失,如果用训斥、讥讽或变相惩罚甚至体罚来对待,就可能使幼儿为逃避灾难而说谎,这势必影响到幼儿身心的正常发展。
幼儿园事故中有一项是指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导致的后果。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弱跪等。老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罚事件不仅对儿童的身体有伤害,同时更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儿童的家长有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因为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也就不能废除了。惩罚应有原则:教儿童明白规则的意义;使儿童了解规则是公共应遵守的纪律;惩罚不得妨害儿童身体;惩罚不得侮辱儿童的人格;惩罚不得妨害儿童学习;在可能的范围内须尽力顾全名誉;须鼓励儿童勇于改过,引起他们的自爱。履行步骤:友谊式劝导——命令式的警告——提示姓名——分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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