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2.申请时限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对申请人的审核
(1)出租人应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利人一致。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与租赁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对土地投资情况的审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出租土地的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
4.对租赁期限的审核
(三)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1、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核发证书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出租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 利证书》,并核发给他人。
题目: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应缴纳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包括:()。
A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
B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C 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D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