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答:成立。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的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这一价格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是双方同意了的,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
——不公平的结果适用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法院判决: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的工作。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得自食其言发原则是适用的。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答:前四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是无效的。
因为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
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因为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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