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8030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依法订立仲裁协议,才可以仲裁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再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不予受理;除非裁决被撤销,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起诉
一、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可以表现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2.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示要明确,确定,否则无效
(2)仲裁事项: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可以协议补充
(3)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中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个,否则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只能仲裁
对法院的约束力:排他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不可超出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请求裁定对象不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受理
1.条件:有效仲裁协议、具体的请求和事实、受理范围
2.审查与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1)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裁定
(2)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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