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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教材复习笔记:2Z208030仲裁制度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8月1日] 【

  二、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

  普通程序:3人,各自选1人+共同选1人(首席仲裁员)

  简单程序:1人,共同选定

  2.开庭和审理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3.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在任何阶段执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重新发动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能重新发动仲裁

  (2)仲裁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签字生效

  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3)仲裁裁决

  3人:服从多数,服从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2年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翻案,错案才能翻

  没有仲裁协议的、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行为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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