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
普通程序:3人,各自选1人+共同选1人(首席仲裁员)
简单程序:1人,共同选定
2.开庭和审理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3.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在任何阶段执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重新发动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能重新发动仲裁
(2)仲裁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签字生效
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3)仲裁裁决
3人:服从多数,服从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2年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翻案,错案才能翻
没有仲裁协议的、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行为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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