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根据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本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注册和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等作出承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手段,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动态核验。为顺利完成报考,请您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册、报名和签署电子承诺书,应当由报考人员本人操作,委托他人操作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对无法核实的信息,以及曾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可要求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报考事项,报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考试报名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报考人员信息将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取证条件的人员,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将采用公示、抽查、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长期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