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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8)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日]  【

  案例三

  【背景材料】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问题】

  1.《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何时起实施的?

  2.《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有何规定?

  3.《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有何规定?

  4.《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有何规定?

  5.《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有何规定?

  6.《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有何规定?

  7.《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考点】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l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

  2.《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的规定有: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的规定有: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的规定有: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的规定有: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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