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见86号令和163号令。主要需要理解两个管理办法结构上的大变动,评审要素和评审条款的区别。
2.C
[解析]见《检验检浦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第一条。A选项是86号令的依据。这是163号令变化大的一个问题。
3.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63号)第一章第四条。原来的机构分为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检查机构新办法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整合为了一个概念叫检验检测机构。要熟悉新的称呼。
4.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第五条。在管理体制上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县级质监部门责任:省级管理主体取消了检验检疫部门。这也是一个反向提问的设计。
5.B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第二条。对资质认定的涵盖范围调整,没有了认可,涵盖了计量认证这里需要准确记忆新的资质认定定义。
6.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条。这是163号令提出的一个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时限 旨在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实效。
7. D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一条。86号令是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163号令是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6年。这也是163号令的新要求
8.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9.A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二条(六)。“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这里题干设计主要需要区分第四十二条与第四十三条针对有资质但有较重违法行为的内容。选项B.C.D都是属于第四十三条的内容。
10.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三条。“编号由1位变为12位,发证年份代码+发证机关代码+专业领域类别代码+行业主管部门代码+发证流水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代表的5个内容一定要记忆准确。
二、判断题
1. V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2.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3条。这是原文定义内容,资质认定评审是审查和考核。不要混淆“评价许可”和“审查和考核"概念。
3.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四、十五条。增设了相关条款。外资机构取消“应当具有3年以上在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活动的业务经历”的限制。分支机构要求也要获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4. x
5.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6.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题干设计的重点是了解163号令对资质认定总体时限做出了刚性规定,要准确记忆各个时间节点另外,评审形式的变化,技术评审还包括书面审查,不只是现场评审总体时限:3个月。受理(5个工作日) +技术评审(评审45个工作日,整改3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发证(10个工作日)。
7.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是不少于6年。“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8. x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9.V
[解析]见《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0.V
[解析]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多项选择题
1. ABD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第五条。在管理体制上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县级质监部门责任:省级管理主体取消了检验检疫部门。“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 B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3条。资质认定评审是指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审查和考核。这里主要需要知道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依据。
3. AB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章第九条(五)。“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 A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章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需要注意这里指的是资质认定工作的原则,而不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5. ABC
[解析]重点区分C、D选项的区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1条。第九条是说明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不包括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其他组织包括: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4.1条说明的是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投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6. ABCD
[解析] 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四)。
7. BCD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8. BC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15个配套文件之《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三)。 两者共同表述的是选项A.B.G应该是附表表述的内容。“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投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9. CD
[解析]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增加了“诚信”方面的内容。这是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0. BCD
[解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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