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退出市场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
1.信托物业状况评价;
2.信托物业市场调研;
3.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5.11.3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2.宜采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
3.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当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类物业在同一价值时点的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时,应釆用相同的估价方法;
4.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当为同-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一物业在不同价值时点的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时,应釆用相同的估价方法;
5.当未遵循一致性原则或一贯性原则而釆用不同的估价方法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5.11.4 已出租的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进行租赁状况调查和分析,查看估价对象的租赁合同原件,并应与执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从不同的信息来源交叉检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5.11.5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应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5.11.6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应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5.11.7 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5.12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
5.12.1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可变现净值评估,存在减值迹象的房地产可回收金额评估,受赠、合并对价分摊等涉及的房地产入账价值评估,境外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重估等。
5.12.2 从事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与估价委托人及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熟悉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了解相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要求,理解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会计计量属性及其与房地产估价相关价值、价格的联系和区别。
5.12.3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日、减值测试日、购买日、转换当日、首次执行日等某一特定日期为价值时点。
5.12.4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应的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会计计量属性,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相应的价值或价格。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评估市场价值。
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收购资产、出售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2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在界定房地产和其他资产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
5.13.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的类别,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对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
5.13.4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调查估价对象合法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应分析、判断以“维持现状前提”或“改变用途前提”迸行估价。
5.13.5 企业破产清算等强制处分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估价对象的通用性、可分割转让性,改变用途、更新改造等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及变现时限、对潜在购买者范围的限制等。
5.14 房地产纠纷估价
5.14.1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对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赔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价格、市场价格、租金、成本、费用分摊、价值分配等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客观、公平、合理的鉴定意见,为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或证据。
5.14.2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根据纠纷的类型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5.14.3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了解纠纷双方的利益诉求,估价结果应平衡纠纷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纠纷。
5.15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5.15.1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分家析产估价,为出境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为行政机关处理、纪律检查部门查处、检察机关立案等服务的估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地价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等。
5.15.2 分家析产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区分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和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
2.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应按本规范对房地产分割估价的规定执行;
3.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宜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