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
(一)
1.C【解析】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可以加计扣除。该企业2011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200+50=250(万元)。
2.D【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 800×5‰=9(万元),即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9=71(万元)。
3.AD【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则该企业2011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00 × 14%=28(万元)。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2011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0×2.5%=5(万元)。
4.D【解析】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71+(60-28)+(30-5)=278(万元)。
5.A【解析】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78×25%=69.5(万元)
(二)
1.B【解析】《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2.C【解析】《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1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第6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3.ACD【解析】《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B【解析】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5.ACD【解析】原始凭证填写如有错误,要使用正确的改错方法更正,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或用褪色水改。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对于文字发生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原开出单位重开,或在错误处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更正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签章。对于数字发生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退回原开出单位重开,不可在原错误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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