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1.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目标
(1)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执业人员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增强职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证券业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具体内容及意义
(1)具体内容
从事研究分析及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重点掌握权证、期权等市场创新产品及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基本概念、运作方式和操作规则;熟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2)意义
加强人员培训有助于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二节 主要职责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应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向客户说明作出投资建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向客户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5)证券投资顾问若知悉客户做出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6)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以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个人名义收取。
(7)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节 工作规程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其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职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公司各主要职能部门及职责如表1-1所示。
部门 |
职责 |
经纪管理总部 证券营业部 |
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 |
投资顾问部 |
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 |
人力资源部 |
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
信息技术部 |
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 |
法律合规部 |
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1.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
①公司高管层的隔离;
②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
③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补充机制
①信息披露
投资顾问应当公开其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其具体内容包括:
a.投资顾问的职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b.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
d.在境外,投资顾问尚需披露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②业务限制
a.静默期;
b.限制清单
2.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投资顾问建议的不同,分别制定审核流程;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绩效评估,检查服务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证券走题顾问对服务客户的资产组合进行账户跟踪服务,结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作出风险提示等。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2.协议签订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新式,如客户提交书面“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3.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4.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1)另设回访机制;
(2)全面回访
(3)回访留痕或参照。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1.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原则是指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守并奉行高标准的诚实、清廉和公正原则,确实掌握客户的资力、投资经验与投资目的,据以提供适当服务,并谋求客户最大利益,不得有误导、欺诈、利益冲突或内线交易的行为。
2.勤勉尽责
公司员工应于其业务范围内,注意业务进行与发展,对客户的要求与疑问,适时提出说明。无论和现有客户、潜在客户、雇主或职员进行交易时,都必须秉持公正公平且充分尊重对方。
3.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应以善良管理人的原则,确实遵守公司内部的职能隔离机制,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管理客户委托的资产,为客户提供最佳证券投资服务。
4.专业胜任
应持续充实专业技能,并有效运用于职务上的工作,树立专业投资理财风气。
5.保密原则
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信息或有不当使用的事情,从而让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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