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
1.B。 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2.B。 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B。 解析:《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B。 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5.D。 解析:《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A。 解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C。 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D。 解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7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9.B。 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0.B。 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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