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是推动证券市场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1.根据投资者身份分类
包括政府机构类投资者、金融机构类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以及基金类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2.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分类: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分类: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
二、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分散风险)。
(4)投资行为规范化(严格的管理和风控)。
3.分类
(1)按政策标准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分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1.特点:很少考虑盈利,不具备完全的投资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3.类别
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 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
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 |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以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平抑市场非理性的巨幅波动。 【举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等。 |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①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抵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④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①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以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③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由原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同时新增保险资金三大 投向,分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对 QFII 的定义: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QF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5 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 10 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 3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 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 30%,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1)对于资金流向控制的两种手段
强制方法 |
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 |
税收手段 |
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
(2)我国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011 年 12 月 16 日,开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试点。
RQFII 与 QFII 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第二,RQFII 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 RQFII 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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