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QD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 2 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 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 1 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可 投 资 于 |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7)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同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 |
禁 止 性 行 为 |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比 例 限 制 |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 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①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②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人、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六)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七)基金类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等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社保基金
(1)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全国性社会 保障基金 |
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 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 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 |
企业年金 |
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 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
(2)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 障 基 金 |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性质: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支出的补充、调剂。 3.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4.投资机制与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1)低风险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2)较高风险的: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1.定义: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 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 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 放。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特点: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 3.投资范围: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 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 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3.企业年金
(1)概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2)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4.社会公益基金
(1)概念: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2)地位: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3)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采用下列方式:
①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②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的财产;
③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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