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有( )。
I、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II、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III、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IV、最近3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A.I、II、III
B.II、III、IV
C.I、III、IV
D.I、II、IV
【答案】A
【解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造规经营受到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 )年。
A.2
B.3
C.5
D.10
【答案】D
【解析】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I、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
II、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
III、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IV、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A.I、II
B.II、III、IV
C.I、III、IV
D.I、II、IV
【答案】A
【解析】Ⅲ项,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Ⅳ项,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3】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时,应当指定( )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
A.1
B.2
C.3
75/118D.5
【答案】B
【解析】考察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财务顾问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4】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时,财务顾问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3
B.5
C.10
D.15
【答案】B
【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时,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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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证监会核准可依照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是( )。
I、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II、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III、会计师事务所
IV、律师事务所
A.I、II B.II、III、IV
C.I、III、IV D.I、II、IV
【答案】A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同业务。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 )。
I、证明材料
II、工作档案
III、工作底稿
IV、立项申请
A.I、II 、III B.II、III、IV
C.I、III、IV D.I、II、IV
【答案】A
【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7】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 )的措施。
I.监管谈话
II.出具警示函
III.责令定期报告
IV.罚款
A.I、II、IV B.I、III、IV
C.I、II、III D.II、III
【答案】C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40条,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8】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I、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II、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III、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Ⅳ、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A.I、II、IV B.I、III、IV
C.I、II、III、IV D.II、III
【答案】C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①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②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③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④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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