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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剖析第一章证券法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6日]  【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要约收购的程序

  (1)做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要约的发布与效力

  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收购结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解散的,属于公司合并;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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