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证券代销——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余额包销承(2)全额包销 证券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应包括违约责任部分。
【考点7】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承销团是指2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来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其他成员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各家承销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2年以上;
(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5)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
(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考点8】《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考点9】代销制度
(一)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1.采取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销包销情况备案的规定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代销发行失败的界定
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10】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3.依法设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证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考点14】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首次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2.持续信息公开:有定期和临时报告。
(二)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会计报告、年度中期、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资料的。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 |
1.知情人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买或卖所持有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1.时间吻合程度2.交易背离程度3.利益关联程度 |
操纵市场 |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虚假陈述 |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做出虚假陈述。 |
欺诈客户 |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限制证券买卖的最长期限为30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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