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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_第5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7年10月5日  

答:按照糖果发证,发证检验项目可按企业标准判定。

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3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是否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答: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不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33. 含茶制品做微生物检验按哪个标准执行制定?

答:含茶制品审查细则只要求速溶茶类做微生物检验,检验结果按企业执行标准判定。

十二、其他酒

34. 无醇葡萄酒是否按葡萄酒发证?

答:根据GB 15037-2006《葡萄酒》标准规定,该产品应称为“脱醇葡萄酒”,按葡萄酒及果酒审查细则发证。

35. 其他酒审查细则中,必备生产设备有灌装设备,但没提洗瓶设备,是否可理解为不需要洗瓶机?

答:企业至少应具备半自动洗瓶机。

36. 企业自酿的黄酒、白酒等作为酒基使用,是否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生产黄酒、白酒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37. 白兰地酒是否可以用不锈钢罐等贮存?

答:根据GB 11856-1997《白兰地》国家标准的规定,白兰地需经橡木桶贮存一定时间,而后可在其他容器中贮存。

38.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中,要求有分光光度计,用来测甲醇、杂醇油项目。但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是否还需要购置分光光度计?

答: 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

39. 新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申证单元和产品划分了“白酒(液态)”,请问白酒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必须与许可证的名称一致标注“白酒(液态)”吗?

答:白酒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应按照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

十三、蔬菜制品

40. 朝鲜族特色小食品、小咸菜如干制明太鱼、干蔬菜、山野菜、豆制品,经清洗、沥干、拌制、包装属哪类?需要办几个证?

答:应根据产品配方确定产品中的主要产品,按照主要产品类别申证。如果是以蔬菜干制品为主,其他鱼干、豆制品只要按照相关细则核查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即可。

41. 葛根加工品如何划定申证单元?

答:葛根可按不同工艺生产成多种产品,葛根汁按其他饮料类发证,葛根粉按蔬菜制品发证,葛根淀粉按淀粉及淀粉制品发证等。

十四、水果制品

42. 果酱、果味酱、巧克力味酱应放在哪一单元?

答:果酱可纳入水果制品或调味料的发证范围。果味酱、巧克力味酱纳入调味料的发证范围。纯巧克力酱纳入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范围。

43. 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晾晒大都为农户进行晾晒后,为加工企业收购进行分选、包装。对晾晒的个体农户和分装企业如何要求,如何申证?

答:个体农户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晾晒等初级加工,可不申请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加工,包括收购、分选、包装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应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申证。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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