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55、标准制定的程序:
1、预阶段
2、立项阶段
3、起草阶段
4、征求意见阶段
5、审查阶段
6、批准阶段
7、出版阶段
8、复审阶段
9废止阶段
55、标准化的常用形式: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和组合化。
57、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标准;
3、正确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企业标准;
4、积极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5、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
6、对各种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58、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59、国际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CE)、国际电信联盟(ITU)。
60、国外先进标准——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先进的标准。
57、ISO/IEC在其出版的导则中规定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六种方法是: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法和包括(引用)法。
58、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
59、《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实施。
60、产品质量法规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
61、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
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62、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63、产品质量法使用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64、《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65、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66、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