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简称“HSE管理”,是指对健康、安全与环境进行全面综合管理。
工程项目HSE管理是指在项目投资建设周期的各阶段中,通过采取组织、计划、控制、领导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实现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从而减少由项目所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使工程活动与人类自身以及生态环境相协调。
工程项目HSE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完善的HSE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持续有效性;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持续的HSE管理;加强对HSE管理必需资源的管理等。上级组织(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文化建设是工程项目HSE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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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了解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订有关安全的规章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7.施工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