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2)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5)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6)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
(2)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3)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
(4)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1)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
(5)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