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
(1)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没,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
(2)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
(3)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5)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1)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2)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
(3)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4)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5)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1)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2)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3)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
(4)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