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制度
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课税包括企监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5)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所得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等给予了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在华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湾同胞。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对不同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200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