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及其分类
1.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权益的总称。包括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资源、财产。
2.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二)国有资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等法规,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等,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结合工程咨询师 的现实需要,这里简要介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及其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出资企业应依法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并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资产评估 。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
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7)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1)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①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②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③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④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4)损益认定。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内容及原则。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关于资产配置的主要规定。
1)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2)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程序报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各单位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3)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关于资产评估的主要规定。
1)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洪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