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收入的主要内容
财政收入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据其政治和经济权力主要采取税收和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等形式所筹集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价值。财政收入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收入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左右。
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 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二)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7)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不包括上述机构和组织接受的定向货币和非货币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10)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库和财政专户中的财政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国债
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国债是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平衡财政收支、按照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管理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制定并执行中央政府债务结构(包括债务品种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管理计划或战略的过程,目标是在中长期的时间范围内,尽可能采用最低的资金成本和可承受的市场风险的管理方式,确保中央政府的筹资及支付需求得到及时满足。目前,我国国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国债计划管理制度和国债计划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