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工程招标投标是指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依法按规范的程序实现工程项目交易的行为和过程,包括招标发包与投标承包两个方面。招标发包是指项目业主(又称甲方)作为发包单位,将拟建项目的内容、要求和所需费用编制成招标文件,告示有承包意愿和具有投标资格的承包商(又称乙方)对承包该项目所采用的实施方案和要求的价格进行投标,从中择优选择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合同。投标承包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按业主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标书和报价进行投标,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工程建设任务。由于招标投标的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特点,对节约资金和提高采购质量具有显著作用,因而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宗交易特别是政府及公共领域广泛推行的一种采购制度。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1.基本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投资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共采购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相关法规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重要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工程项目及业务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适用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招标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招标公告同样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
(1)招标:指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
(2)投标: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指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纪要。
(4)评标:指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指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履约担保书或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