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制定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法人的设立
1.项目法人的设立形式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法人的职责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项目法人的组建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项目法人以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的,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是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则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