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社会上义民主和社会主久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主主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主饶主的间而产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繁荣昌盛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前提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相结合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法制作用的大小,是和民主的发展程度完全一致的。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这是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 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自觉遵守。民主的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的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只有借助这种段和形式,才足以表示这种确认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民主成果的不可侵犯性。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法制既要对为很低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也要惩治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捍卫社会主义的民义制度。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六。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
1)国家权利机关。
它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下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
2)国家主席。即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是国行政机关报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为领导关系。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下级国家审判机关为监督关系。
6)国家检察机关
即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检察机关与下级国家检察机关为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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