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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学概论串讲笔记4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9月27日 ] 【大 中 小】

  三。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宣布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普遍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就包括资本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限剥削,以及通过资本间的自由竞争而实现的财富的无限积累。下由于拥有雕塑的只是少数资本家,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因些,法律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不过是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已。

  2.确认契约自由

  首先资产阶级中家用契约来调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让工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自由”地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就是把资本家的意志强加给工人,从而保障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

  其次,在资本家之间,契约自由意味着交换产品、原料、设备等的自由,也就是保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保证弱肉强食。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与中世纪的等级特权相比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口号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多少,实际上是按照资本的多少来区分的;

  其次,资产阶级一方面规定公民的某些自由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又巧妙的对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作出种种限制,使之实际上化为乌有;

  再次,痪产阶级国家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大都是为资本家的利益忠实服务的。

  4.确认法律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一方面应看到它反封建的历史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资产阶级之所以需要法制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四。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是这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际密切结合起来,既要求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又要求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广泛的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者法律制定工作,使立法工作真正建立在总结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的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但没有灵活性,原则性也不能得贯彻和落实。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指的是一个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如果朝令夕改,废立无常,就会损寄存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的是被取代了的那个法律和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是相对的,因为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社会发展变化了,法律也要相应原变化,适时地进行立、废、改,否则就不能发展法律就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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