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国务院制定项目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指定贷款项目应当尽量有政策性银行承担。
二、抵押物处分权限
1.抵押物处分,因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处分就是折价、变卖或拍卖。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的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2.银行结算合同
五、金融债券和海外发行管理
六、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七、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部分。
八、公平竞争
九、银行开户的限制,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1)基本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
(2)辅助账户,主要用于单位从银行借款转存,该账户一般都是只收不付或者只付不收;
(3)专用账户,单位用于接收银行贷款、接受国家专项基金拨款而开设的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结算。
十、银行的营业时间
十一、服务收费
十二、银行员工纪律与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节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与监督管理
一、财务会计管理概述
1.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会计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二,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第三,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
1.资本与负债;
2.固定资产;
3.现金;
4.放款;
5.证券与投资;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7.成本;
8.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9.外汇业务;
10.企业清算。
11.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