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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二章)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17日]  【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

  (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

  (2)市场利率

  (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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