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
(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
(2)市场利率
(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